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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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再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453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張生書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721號,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所為之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090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5116號、第14435號及移送併辦:
100年度偵緝字第1541號、100年度偵字第2415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張生書對於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721號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除刑事聲請再審狀外,並未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周明鴻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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