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6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6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611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13日以96年度催字第51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附表96年度除字第161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建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91-NX-0000000-0││1│238││└───┴────────────────┴─────────┴────┴────┴────────┴─────┘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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