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175號債權人 陳建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顥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提出支票影本一紙,惟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嵐珍坊有限公司,徐顥晅僅係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非發票人,是上開文件尚無法釋明對徐顥晅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嗣於107年5月11日提出陳報狀,僅說明徐顥晅為公司負責人,仍無法釋明兩造間存有請求權,即無法釋明兩造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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