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原交簡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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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桃原交簡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桃原交簡字第2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信祥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27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董信祥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⑴被告於警詢辯稱當伊行駛至案發地點附近的轉彎處時,前面有車行駛,伊覺得離該車有點近,踩煞車,致車輛打滑至電線桿,造成車禍云云。惟查,依卷附案發現場照片,案發地點於案發時段之車輛往來甚少,是被告若未飲酒或飲酒過量,絕無行車軌跡完全偏移而致撞擊路邊電桿,並致電桿嚴重傾斜之理,是本件車禍顯係因被告酒後駕車之注意力、操控力下降所引致,本件車禍當為本件量刑因子。⑵審酌被告於飲用酒類後,在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下,仍貿然駕駛自小客貨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為自小貨車)上路,危及道路交通安全,本件且已致生上開事故,並兼衡被告被查獲後經測得之呼氣所含酒精成分高達每公升0.77毫克,被告於本件係屬第四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其另曾於94年、98年犯同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有期徒刑5月確定,其中第一犯更造成其所駕車內人員一死三傷之重大事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96號判決在卷可稽),可見其輕賤人命之態度,實不宜再加輕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2734號被告董信祥男3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花蓮縣○○鄉○○路0段00巷0弄00號居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董信祥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原桃交簡字第2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3年3月22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自107年6月4日下午3時許起至同日下午3時30分許止,在新北市○○區○○路000號飲用啤酒,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下午3時30分許,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6271號自用小貨車離去,欲返回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居所。嗣於同日下午4時16分許,行經桃園市○○區○○路0段○00000號燈桿附近因失控而不慎自撞,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於同日晚間6時24分許,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7毫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董信祥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檢察官林欣怡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李美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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