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6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零點陸陸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合計毛重約玖點玖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先後為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及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隊查獲,業經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五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三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聲請書誤載為一包,驗餘淨重O.六六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八包(聲請書誤載為五包,合計毛重約九.九五公克),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O.六六公克,有該局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調科壹字第一二OO一六五O三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又扣案之結晶八包(合計毛重約九.九五公克),確均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是上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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