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小調字第2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彰小調字第21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小調字第21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1月12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余仕明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甲○○     到
  被  告 乙○○     到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原告拋棄對被告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原告不追究被告恐嚇之刑事責任。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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