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313號原告 郭律成 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 律師被告 沈能俊 上列被告沈能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5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郭律成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黃鈺純
法官吳明蒼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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