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原告吾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育銘 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瑜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3,8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書記官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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