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5號上訴人 陳定澧 被上訴人 陳儀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203,047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65,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如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方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