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6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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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632號債權人 李昱賢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啟明 、 謝珍珠 、 林啟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28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正「台端聲請新台幣96萬元之依據為何?請具狀提出釋明文件。」,該通知書已於107年1月8日合法囑託花蓮監獄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1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吳純敏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