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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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05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萬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