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32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李彥明
原告與被告 方品喬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48,89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