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284號
原   告  陳昱良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
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
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
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遺產之
分割,乃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須共同繼承人全
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原告須以其他共同繼承
人全體為被告而起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又遺產
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
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
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
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
要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代位 王玉蕙 分割其繼承之遺產,依首揭
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王玉蕙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
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86,972元(被繼承
王游鳳娟 之遺產總價額、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
證明書所核定為1,434,862元×王玉蕙應繼分1/5=286,97
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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