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48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宗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執聲字第1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宗庭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宗庭(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附表所示之刑,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3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附表編號4至6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附表編號7至9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為竊盜、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犯罪時間分別為110年8月11日至111年9月27日間,依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罪質及犯罪所生之危害不同,以及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所表示從輕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等總體情狀,與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就受刑人所犯各罪,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書記官鄒秀珍【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民國)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1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4月2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157號111年8月2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157號111年10月7日2詐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0年8月1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848號111年9月2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848號111年11月3日3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0年8月1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848號111年9月2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848號111年11月3日4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2月1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692號、第3691號111年12月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692號112年1月11日5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4月2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692號、第3691號111年12月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692號112年1月11日6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4月1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692號、第3691號111年12月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692號112年1月11日7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7月2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762號111年12月2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762號112年2月1日8詐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7月2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762號111年12月2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762號112年2月1日9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7月3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762號111年12月2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762號112年2月1日10偽造文書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聲請意旨誤載不得易科罰金,應予更正)111年3月1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號112年2月2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號112年4月7日11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9月2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881號112年3月2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881號112年5月4日12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9月1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881號112年3月2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881號112年5月4日13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9月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881號112年3月2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881號112年5月4日14詐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6月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9號112年4月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9號112年5月10日15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6月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9號112年4月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9號112年5月10日16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7月1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9號112年4月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9號112年5月10日備註⒈編號2、3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⒉編號4-6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⒊編號7-9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