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原交簡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原交簡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清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9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清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
五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情形之罪。
㈡被告前於民國106年間,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之案件,經本院
106年度竹東原交簡字第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嗣於107年2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之內故
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參酌司法院大法
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有酒後駕車之公共
危險罪前科,卻仍未能謹慎守法,再犯本件公共危險罪,刑
罰反應力薄弱,當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政府近年來已大力宣導酒後駕車之危險性及違法性,
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
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
己生命、身體之安危,亦罔顧公眾往來之安全,於服用酒類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0毫克之狀態下,竟仍心存
僥倖,執意騎車行駛於道路上,造成公眾行車往來之危險,
且被告前已有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前科,猶不知悔悟,重蹈
覆轍,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兼衡其自承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
經濟狀況勉持、職業為水泥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期許被告經過此次訴訟程
序後,改變飲酒習慣,避免重蹈覆轍,以茲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郭家慧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
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930號
被告黃清春男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0號
居新竹縣○○鎮○○街○○巷○○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清春前於民國10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7年2月14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飲酒後將導致其注意能力減低
、反應能力變慢,在此時如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有致他
人於死、傷之危險,於108年8月15日晚上7時許,在新竹縣
竹東鎮市場某快炒店飲用生啤酒5、6杯,已達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翌(16)日下午1時許,騎乘車號
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下午1時45
分許,行經新竹縣芎林鄉竹林大橋與富林路路口為警攔檢,
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0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清春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
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紀錄,有本署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檢察官蔡宜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劉乃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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