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自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自字第13號
104年度自字第15號自訴人兼共同自訴代理人 陳慶尚 律師
陳舒婷 陳舒銘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陳慶尚
周聰玲 自訴人 龔淑惠
陳文彬 李智強 黃甄彥 李碩恩 黃碩安 胡詠恩 廖奕萱 廖奕宏 被告 江容娥
劉清郎 劉峰嘉 楊書昌 王文梗 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聖鈞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自訴狀及刑事追加自訴被告狀所載。
二、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2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3條規定自訴程序準用同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撤回自訴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經查,自訴人陳慶尚等12人對被告5人提起本件自訴,認被告5人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06年3月10日對被告5人具狀撤回自訴,有刑事撤回自訴狀1份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羅國鴻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宏谷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附件:刑事自訴狀、刑事追加自訴被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