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小調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小調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退還預繳費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小調字第596號聲請人 江家儀 相對人菁英國際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興強 上列當事人間退還預繳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退還預繳費用,惟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係設在臺北市○○區○○街0段00號6樓,有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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