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4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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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之信用卡約款第25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
持卡人同意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情,有
原告提出之信用卡約款影本乙份在卷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