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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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林禮模 律師
相 對 人 皇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拾萬元後,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31406號
給付票款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8年度北簡字第1452
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其他相類情形確定前,應暫
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
裁定停止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31406號給付票款執行事件之
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98年度北簡字第14522號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審查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並審酌上開執行事件已扣押聲請人財產情形,爰依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唐步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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