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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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惠玲
林敬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惠玲及林敬勝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11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得之小餐盤30箱(共6,000個)、中餐盤14箱(共2,002個)及大餐盤20箱(共2,003個),均係仿冒商品,此有英商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聯興小隊檢視書及前開仿冒商品照片20張在卷可佐,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定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2人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11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扣案之小餐盤30箱(共6,000個)、中餐盤14箱(共2,002個)及大餐盤20箱(共2,003個),均係JAGUAR仿冒品,有英商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聯興小隊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及上開仿冒商標商品照片在卷可參,足認上開物品確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單獨宣告沒收。
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兆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哲霖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仿冒JAGUAR小餐盤│30箱(共││││6,000個)│├──┼───────────┼─────┤│2│仿冒JAGUAR中餐盤│14箱(共││││2,002個)│├──┼───────────┼─────┤│3│仿冒JAGUAR大餐盤│20箱(共││││2,003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