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098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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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09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0988號債權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00000000法定代理人乙○○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玖仟參佰柒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查,聲請意旨稱案外人乙○○為債務人,屢經催告均置之不理。惟聲請人所附債權證物,非如其所稱屬案外人乙○○、 馬佳伶 ,其聲請意旨顯與所附證物不符,揆諸前開說明,所請即無理由,自應予以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書記官周淑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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