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簡字第2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張鈺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偉真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8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員林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