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2號原告 邱創立 訴訟代理人 黃一鳴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孟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原告本件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完整姓名、年籍或其他足資辨別被告之特徵,僅記載被告住「桃園市○○區○○街○○○巷12之1及桃園市○○區○○街○○○巷12之7」,致本件被告無從特定,是原告本件起訴要件顯有不備,爰定期命原告依限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並補正全部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200元(計算式:11,900×8.67=95,2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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