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6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楊孟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孟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孟芳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7年4月,並移付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0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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