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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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44號原告 連聖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連水源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56,730元【計算式:529.72(平方公尺)×5,500(元)×1/2=1,456,73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