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2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鳳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鳳梅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鳳梅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9之犯罪日期欄誤載為98年1月21日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應更正為98年1月20日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孫鳳梅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6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自應准許。
四、綜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