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4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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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242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9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方錦源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