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仲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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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仲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選定主任仲裁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仲聲字第25號聲請人澎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請求選定主任仲裁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就「龍門尖山碼頭區信號臺新建工程」採購案之營業稅履約爭議事件,現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以99年度仲雄聲義字第33號受理在案,聲請人與相對人已分別選定 余烈土木 技師、 侯永福 律師為仲裁人,惟兩位仲裁人迄今已逾30日仍未共推主任仲裁人,爰依仲裁法第9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主任仲裁人。
二、按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第5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兩造間履約爭議事件,相對人前亦以同一事由聲請本院選定主任仲裁人,並經本院以99年度審仲聲字第18號裁定選定 陳純森 副教授為中華民國仲裁協會99年度仲雄聲義字第33號事件之主任仲裁人,此經本院查核無訛,聲請人重複聲請本院選定主任仲裁人,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書記官邱慧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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