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08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08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088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石莒明 債務人 張素珠
一、債務人石莒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陸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之收取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石莒明、張素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萬伍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之收取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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