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簡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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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5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映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啟章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玖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貳仟壹佰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