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送達代收人 葉紹明
相 對 人 旨靈宮
相對人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金樹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
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調解聲明請求相對人旨靈宮應將高雄市
○○區○○段○○○○號建物(即門牌為高雄市○○區○○○
巷0號)於民國100年12月1日更名登記塗銷,恢復登記為
相對人陳金樹所有,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7,
200元(即建物現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
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
第1款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