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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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426號
原   告  邱雪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昌明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3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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