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1299號聲請人青峰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馮順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瑞良 即承紘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聲請人青峰工程行之法定代理人馮順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