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旻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旻浩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旻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編號1至6、8至2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定應執行刑,有經受刑人簽名按捺指印之民國109年7月21日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附卷可按,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林美玲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附表:受刑人黃旻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21日│104年7月21日│105年3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苗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苗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923號│第923號│第483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33號│104年度訴字第433號│105年度訴字第22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17日│105年3月17日│105年8月23日│├───┼────┼───────────┼───────────┼───────────┤││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33號│104年度訴字第433號│105年度訴字第229號││判決├────┼───────────┼───────────┼───────────┤││判決│105年4月11日│105年4月11日│105年8月23日│││確定日期│││(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否│均否││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212號│苗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018號│││(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肇事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1月26日8時20分許│105年1月25日│105年3月21日│││為警察查獲後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苗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臺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第204號│第204號│第964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82號│105年度訴字第182號│105年度交訴字第8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9月14日│105年9月14日│105年11月30日│├───┼────┼───────────┼───────────┼───────────┤││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82號│105年度訴字第182號│105年度交訴字第83號││判決├────┼───────────┼───────────┼───────────┤││判決│105年9月14日│105年9月14日│105年12月26日│││確定日期│(協商判決)│(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否│均否││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009號│臺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99號(苗栗地檢106年度│││(編號4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執助字第63號)│└────────┴───────────────────────┴───────────┘┌────────┬───────────┬───────────┬───────────┐│編號│7│8│9│├────────┼───────────┼───────────┼───────────┤│罪名│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4年6月│├────────┼───────────┼───────────┼───────────┤│犯罪日期│104年9月27日│105年1月20日│105年1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55號│1615號等│1615號等│├───┬────┼───────────┼───────────┼───────────┤││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93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5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5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18日│107年8月16日│107年8月16日│├───┼────┼───────────┼───────────┼───────────┤││法院│苗栗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93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232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232號││判決├────┼───────────┼───────────┼───────────┤││判決│107年7月12日│108年4月25日│108年4月25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得│均否│均否││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74號│││143號├───────────────────────┤│││(編號8至1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年7月│├────────┼───────────┼───────────┼───────────┤│犯罪日期│105年1月30日│104年9月1日│104年10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苗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1615號等│第155號│第155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5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7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7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16日│107年12月6日│107年12月6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232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98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981號││判決├────┼───────────┼───────────┼───────────┤││判決│108年4月25日│108年12月12日│108年12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否│均否││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0號│││474號├───────────────────────┤││(編號8至10曾定應執行│(編號11至1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有期徒刑6年6月)││└────────┴───────────┴───────────────────────┘┌────────┬───────────┬───────────┬───────────┐│編號│13│14│15│├────────┼───────────┼───────────┼───────────┤│罪名│轉讓第一級毒品│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9月2日│104年10月4日│104年10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苗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苗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第155號│第155號│第155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7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7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7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6日│107年12月6日│107年12月6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98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98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981號││判決├────┼───────────┼───────────┼───────────┤││判決│108年12月12日│108年12月12日│108年12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否│均否││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0號│││(編號11至1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編號│16│17│18│├────────┼───────────┼───────────┼───────────┤│罪名│藥事法│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8日│105年1月7日│105年2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55號│1378號等│1378號等│├───┬────┼───────────┼───────────┼───────────┤││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7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6日│108年1月16日│108年1月16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981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8號││判決├────┼───────────┼───────────┼───────────┤││判決│108年12月12日│109年1月15日│109年1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否│均否││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78號│││0號├───────────────────────┤││(編號11至16曾定應執行│(編號17至2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9年6月)││└────────┴───────────┴───────────────────────┘┌────────┬───────────┬───────────┬───────────┐│編號│19│20│21│├────────┼───────────┼───────────┼───────────┤│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5年3月2日│105年2月23日│105年2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378號等│1378號等│1378號等│├───┬────┼───────────┼───────────┼───────────┤││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16日│108年1月16日│108年1月16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8號││判決├────┼───────────┼───────────┼───────────┤││判決│109年1月15日│109年1月15日│109年1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否│均否││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78號│││(編號17至2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編號│22│(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378號等│││├───┬────┼───────────┼───────────┼───────────┤││法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16日│││├───┼────┼───────────┼───────────┼───────────┤││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8號││││判決││││││├────┼───────────┼───────────┼───────────┤││判決│109年1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78號│││││(編號17至2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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