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家繼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4號原告 郭壬貴 訴訟代理人 李聖鐸 律師被告 郭柏廷 訴訟代理人 楊擴舉 律師被告 郭蔚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此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2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