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重上國更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國更二字第1號上訴人 袁震天 律師即 曾正仁 之破產管理人
張陳麗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中 律師
羅國豪 律師受告知訴訟人 黃清山 (即黃金之繼承人)被上訴人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陳紋速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案由欄中關於原審案號「104年度重國字第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3年度重國字第3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貞
法官鄭舜元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文明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