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81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 順益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方順益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民國96年4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9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 方順益前 於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33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66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759號裁定減刑,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嗣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67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號判處有期徒刑
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38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揭罪刑經接續執行,受刑人自96年4月2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98年1月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12月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7年9月3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629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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