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853號
原 告 廖金生
被 告 林劍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參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26日向被告承攬
施作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5樓房屋之裝修工
程,嗣原告依約施作完竣後,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新臺幣(
下同)97000元,惟被告僅支付原告34000元後,就剩餘款項
63000元竟拒不付款(計算式:97000元-34000元=63000元)
,雖經原告屢次催促,詎被告竟推拖阻延,拒不清償,為此
爰依兩造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
原告6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估價單影
本乙紙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
二、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