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416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彭靖峰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160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7月23日上午10時1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貳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
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消費明
細表、信用卡約定書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李宗諺
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李宗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