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42號原告 吳妙姬 訴訟代理人 黃郁叡 律師被告 吳玲薰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 律師
吳煥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9萬8346元【計算式:22萬9510元(訴之聲明第一項)+2096萬8836元(訴之聲明第二項)=2119萬83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8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