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7號原告 蘇信忠 被告 林仕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5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
法官楊孟穎法官陳莉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