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7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7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7086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4紙准許強制執行,惟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其中票號108529、108531、0000000張本票,發票人姓名無法辨識;票號108530之本票發票日經改寫,發票人未於改寫處簽章,依法視為未更改,又原發票日已無法辨識,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2日通知補正,聲請人於97年8月26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簡易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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