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2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2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係指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其所涉犯之案件,法院尚未為裁判者而言,如法院已裁判確定,即無其適用,此觀該法條之規定自明。因此,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時,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外,如各罪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而於法律變更後始合併定執行刑時,即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02號判決意旨)。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三罪,分別係於民國93年2月19日、93年2月19日、94年3月31日判決確定,均係在刑法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前確定,依上開說明,關於定其應執行刑時,即應依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為之,並無刑法第2條第1項之適用。
二、次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於96年4月19日假釋出監,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上開規定,附表所示各罪之原宣告刑,即視為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附表「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欄所載。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3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4月又15日│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7月又15日│││││││││││├───────────┼──────────┼──────────┼──────────┤│犯罪日期│92年5月中旬某日│92年5月中旬某日│自88年10月間起││年月日│及92年6月17日│及92年6月17日│至89年6月間止│├───────────┼──────────┼──────────┼──────────┤│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2年度毒偵字第569號│92年度毒偵字第569號│89年度偵字第2236號、│││││90年度偵字第68、2676│││││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2年度訴字第258號│92年度訴字第258號│92年度上訴字第1931號││實├─────────┼──────────┼──────────┼──────────┤│審│判決日期│93年1月30日│93年1月30日│94年3月3日│├─┼─────────┼──────────┼──────────┼──────────┤│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決│案號│92年度訴字第258號│92年度訴字第258號│92年度上訴字第1931號││├─────────┼──────────┼──────────┼──────────┤││判決確定日期│93年2月19日│93年2月19日│94年3月3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廢棄物清理法│││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46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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