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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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20號聲請人 楊清智 相對人 陳森郁
黃滿足 郭朝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不動產原所有權人 林崇鎮林崇熙 分別於民國100年5月13日及同年6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於100年5月3日及同年6月17日所負借款債務之清償,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及4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債權人陳森郁,並分別約定100年8月2日及同年9月16日清償,且經登記在案。又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分別於100年7月18日及102年9月24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森郁、黃滿足、郭朝榮,然基於抵押權追及效力,其抵押權並不因此受影響,嗣抵押權人陳森郁將本件抵押債權800萬元讓與聲請人並於101年3月29日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業已屆至,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許敏雄┌────────────────────────────────────────────┐│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12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註││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宜蘭縣│冬山鄉│安平││542││20,630.86│2分之1│陳森郁、││1│││││││││黃滿足各│││││││││││4分之1│├─┼───┼────┼────┼────┼────┼─┼─────┼─────┼────┤││宜蘭縣│冬山鄉│安平││586││17,195.85│2分之1│陳森郁、││2│││││││││黃滿足各│││││││││││4分之1│├─┼───┼────┼────┼────┼────┼─┼─────┼─────┼────┤││宜蘭縣│冬山鄉│安平││606││10,048.32│2分之1│黃滿足4││3│││││││││分之1、│││││││││││郭朝榮│││││││││││0000000│││││││││││分之│││││││││││251208│├─┼───┼────┼────┼────┼────┼─┼─────┼─────┼────┤││宜蘭縣│冬山鄉│安平││609││9,091.85│2分之1│陳森郁、││4│││││││││黃滿足各│││││││││││4分之1│├─┼───┼────┼────┼────┼────┼─┼─────┼─────┼────┤││宜蘭縣│冬山鄉│安平││609-1││7,799.98│2分之1│陳森郁、││5│││││││││黃滿足各│││││││││││4分之1│└─┴───┴────┴────┴────┴────┴─┴─────┴─────┴────┘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吳慧芳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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