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昱翰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9年度執聲付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昱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昱翰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9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經核受刑人前開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聲字第53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年3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8310號函核准假釋,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8311號函及所檢附之該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