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翔維具保人梁怡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怡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梁怡珊因受刑人何翔維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執行,於通知具保人後,具保人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嗣聲請人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代為拘提,均拘提無著等情,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受刑人與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送達證書3份、拘票及報告書各2份在卷可稽,且受刑人、具保人均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紙附卷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江宗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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