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05號原告 簡登賀 訴訟代理人 簡偉哲 被告 簡進益
簡美雲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簡登川 被告 簡聖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07年7月23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庭。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