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原埔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因公共危險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原埔交附民字第6號原告 陳珍妮 被告 吳海青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原埔交附民字第6號因公共危險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陳鈴香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