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殷秀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殷秀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殷秀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施用第二級毒品││││重二十公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15日│102年8月間│103年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48│署102年度毒偵字第50│署103年度毒偵字第536│││號│66號│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755號│103年度審訴字第374│103年度審易字第1065││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3年5月16日│103年5月16日│103年6月2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307│103年度上訴字第2085│103年度上易字第1725││判決││號│號│號││├────┼──────────┼──────────┼──────────┤││判決│103年7月1日│103年8月22日│103年8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2前經定應執│編號1、2前經定應執│無│││行有期徒刑1年6月│行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