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72號
原   告  李易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昆仁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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