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72號
原 告 李易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昆仁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